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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的程序

信息来源于:宁夏民政信息网 发布时间:2008/6/20
1、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致残经过和残疾情况;
2、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,连同本人档案材料(包括原始证明、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)、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审查;
3、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,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,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疗鉴定意见。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,写出综合报告,填写《残疾登记审批表》,连同本人申请、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,一并报送地(市)民政部门审查;
4、地(市)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,在上报的《残疾登记审批表》上签署审查意见,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;
5、自治区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,在上报的《残疾登记审批表》上签署审批意见,加盖印章,并通过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。不符合评残条件的,民政部门应当在上报的《残疾登记审批表》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,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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